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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讲解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辑:阿十 2021/12/16 17:39:57 字体:
通知正式启用审议稿讲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讲解

(12月14日 讲稿)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1年2月,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办公厅制定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建立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并要求中评协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根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监管能力和治理效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研究修订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7年,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中评协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并开发了相关业务报备系统。

2016年12月,《资产评估法》正式实施。2017年4月,财政部制定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其中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每年的资产评估项目信息,要向行业协会报送。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8年中评协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2019年10月1日,中评协在全国推广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并在通知中明确原资产评估项目报备工作同时停止,各资产评估机构可继续登录行业管理平台“评估项目报备系统”查询历史信息。

2021年2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明确要求 “中评协建立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中评协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按照满足联合监管需求,统一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标准为原则,决定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纳入,同时在统一编码系统基础上升级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

2021年4月,中评协下发《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12号),广泛征求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意见;2021年5月,结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人员培训班,征求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监督评价局和各地监管局意见;2021年8月,结合系统研制工作,再次征求相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监督评价局,以及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意见。

二、《办法》修订思路和目标任务

《办法》修订基本思路:基本遵循,贯彻党中央推进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把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全面掌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状况,加强对资产评估业务的质量管理,为报告使用方提供可靠的有效性认证;建设要求:不断完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手段,构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三位一体的标准化数据库,建立与资产评估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办法》修订目标任务: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丰富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制度和信息化手段,采集资产评估业务合同、报告等主要信息,有效构建资产评估行业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创新行业“互联网+监管”模式,为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提供支撑。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对资产评估业务信息进行采集,可以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区资产评估业务分布、不同类型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及发展趋势,分析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建立发现低价竞争、不良竞争等问题的途径渠道,增强行业管理决策科学性。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健全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制度,使机构、人员、评估报告、评估合同一一对应,形成完整、闭合的管理链条,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和约束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制度、质量复核制度,从而引导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业务报备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四章20条,在维持现行工作流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针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存在问题,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扩大了覆盖范围

为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办法》在定义及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在原有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基础上,扩大到全部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包括法定和非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纳入业务报备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类咨询报告自愿备案。

(二)调整了报备对象

为了更贴近资产评估业务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报备对象进行了调整,从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对象,转变为以资产评估项目为对象,有效地解决了一个项目对应多个报告的问题。

(三)完善了报备内容

为满足“互联网+监管”的需要,推进在线监管,《办法》对报备内容进行了完善。要求填报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有关信息,并上传合同副本和报告正文(不含附件)的扫描件,同时根据行政监管需要补充了业务分类等信息。

(四)明确了管理责任

对报备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权限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机构、协会、有权机关和部门三方权责,确立了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的所有权利、协会对机构开展业务报备的管理权限、有权机关和部门使用业务报备信息的权责范围。

(五)补充了涉密要求

进一步明确涉密报告范围,包括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确属国家秘密的,机构应注明并录入报告文号后直接获取备案回执;涉商业秘密的,应按合同如实填报涉密期限,在解密后及时补录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并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关于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制定依据

《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二)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定义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包括法定和非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纳入业务报备管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类咨询报告自愿备案。

(四)职责划分

《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评协负责指导各地方协会开展业务报备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珠宝类业务报备管理工作;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五)业务报备程序

《办法》第二章第五、六条:各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要登录系统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不含附件)。资产评估机构成功进行业务报备后,获得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告备案回执,并应当将回执装订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说明:一是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引自《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办法》中的报告正文引用此定义。二是国资备案项目,在送备案审核前就需要出具用印报告,但是往往需要多轮的修改调整,因此国资备案项目可在报告终稿确定后再进行报备,预先应先填报合同信息。

(六)业务报备责任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仅证明该报告已在中评协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中进行了备案,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七)基本信息修改和报备作废

《办法》第二章第八、九条:完成报备后,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涉及所填业务基本信息变化的,机构需明确注明修改原因;报告作废的,应当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八)涉密处理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业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机构注明应录入报告文号后直接获取备案回执,无需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业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要求,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填报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信息,上传保密协议后获取报告备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补充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并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说明:一是国家秘密的定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项目定密管理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应正确理解和把握涉密报告范围,避免人为扩大涉密报告范围。对确属涉密报告范围的,应在解密后及时补录相关信息。

(九)机构责任

《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机构应及时、规范进行业务报备;机构应保证业务报备信息准确、完整,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

(十)权限取消或终止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十三条:机构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资格终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相关权限;机构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停止该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相关权限。责令停业期满后,机构向协会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恢复其业务报备管理相关权限。

(十一)管理权责

《办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拥有所有权;业务报备信息仅且提供给有权机关和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机构填报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评估机构填报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监督检查

《办法》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未按办法要求进行业务报备具体情形和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资产评估行政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进行核查验证。

(十三)附则

《办法》第四章第十九、二十条: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办法》配套信息手段建设

按照联合监管要求,中评协于今年初启动业务报备系统升级工作,先后开展了系统调研、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在江苏、浙江等地区的积极配合下,已经完成了报备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测试工作。此次培训结束后,我们将统一下发相关培训材料和视频资料,由各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中评协将组织软件公司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12月20日开始,我们将组织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为期10天的系统公测,12月30日结束。报备系统公测面向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目的是通过既定时间段的公测,全面考察系统实施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检验报备系统全国部署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实际应用的效果;二是建立健全运行操作和系统维护规范,为系统投入实际运行和完善提供实际运行参数和依据;三是检验软件公司运维保障能力。公测期间,各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利用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系统获取报告编码。中评协将在公测结束后12月30日对测试数据进行清零,1月1日正式起启用新的报备系统,编码系统仅开放历史信息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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