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7]22号
颁布时间:2017-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
海关总署: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税委会﹝2014﹞31号),根据最新签署的换文情况,从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