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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0号

颁布时间:2016-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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