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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颁布时间:2016-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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