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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10 14:31:24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7年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的相关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包括: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多选题:

以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或企业投资

B.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所以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C.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D.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经营

E.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选项D错误。

相关链接:2017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个人理财》预习阶段第二章知识点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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