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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或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同等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所谓“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4.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6.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 支持起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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