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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前冲刺资料: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0/29 14:13:13 字体:

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已经是备考冲刺阶段,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5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整理了2015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前冲刺资料,供您参考,祝您学习愉快!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享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特殊权利。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以及行为的方式。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擅自违约。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这一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很有帮助,被学者称为“帝王条款”。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5.禁止权利濫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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