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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包装物”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是什么意思?】
答疑老师回复:
因为有的包装物在用的时候是会磨损、损耗的,所以销售方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时候先按一定的价格(较低)卖给购买方用,再收一定的押金,如果购买方返还了包装物,那么就退了押金。比如一个包装物价值是100元,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包装物作价50元销售了,押金50元,如果购买方还了包装物,那么销售方,也就是纳税人仅针对当时作价的50元计算了消费税;如果没还,那么收取的50元押金也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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