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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会计档案销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7/14 16:10:07 字体:

今是生计,今是动力,今是行动,今是创造。从今天开始加入初级会计职称的队伍吧!网校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点,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初级会计实务》零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知识点:会计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①“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②“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

(3)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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