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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贴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1/14 20:06:19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1.概念

  贴现: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注意】即付票据无贴现问题,国内信用证的议付实际性质就是附追索权的贴现。

  转贴现: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转让)行为。(新)

  再贴现: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转让)行为。(新)

  2.分类(新)

  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课外阅读】买断式贴现:申请人将汇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不可在票据到期日前回购票据。银行对买断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可以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进行追索。

  回购式贴现: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票据到期之前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的需求,在约定的赎回期内将该票据进行回购,商业银行根据其实际用款天数,将已收取的剩余时间的贴现利息返还给客户的一种贴现业务。

  3.当事人(新)

  转让票据的:贴出人

  受让票据的:贴入人

  4.贴现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注意1】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新)

  【注意2】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新)

  5.贴现利息的计算(必须掌握)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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