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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六章“土地增值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C、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屋进行投资并将房屋权属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选项D,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此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2016年教材第六章第311~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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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赠与房地产为什么不征土地增值税? 答疑老师回复: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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