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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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