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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湖南人社局 编辑:vage 2020/06/29 14:45:23 字体:

摘要: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文件湖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 号)精神,促进经济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恪守科研诚信,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经济师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二、高级经济师要求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长期(满 15 年,下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高级经济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基本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管理的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

2.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中有较深理论造诣。

3.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著作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专著(第 1 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第1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 1 作者)。

3.提供 1 篇由本人撰写,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省级主要媒体公开报道且不少于 10000 字的本专业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二、高级经济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基本要求

1.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悉国家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3.掌握经济管理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熟悉国内外最新经济管理的状况和发展趋势。

5.能对重大和关键经济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和组织实施,能结合实际提出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论文、著作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第 1 作者)、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 1 作者)。

3.长期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提供 1 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 5000字的本专业的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正高级经济师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丰富的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在主持或专业负责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在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能够解决重大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并得以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主持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3年以上,或专业负责大中型企业、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主要参加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10年以上。

(三)主持或专业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

(四)主持或专业负责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政策法规,并已颁布执行。

(五)主持或专业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专业负责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付诸实施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或专业负责制定省部级以上国民经济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省部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管理政策、行业标准、重点课题等工作,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二、高级经济师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负责 3 年以上或作为中层管理主要骨干主要参加 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

(二)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

(三)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咨询、评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付诸实施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省部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管理政策、行业标准、重点课题等工作,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鉴定或形成相应的调研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高级经济师要求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或专业负责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 5 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三)从事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或实践,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管理政策规章,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 3 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专业负责完成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2 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3 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

(六)主持或专业负责创建 1 个以上中国名牌或 2 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 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 5 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经济管理方法,对经济管理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企业管理成果一等奖以上。

(八)湖南省优秀企业家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九)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 500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或首次入围湖南 100 强企业、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榜单,或在上述榜单内连续 3 年排名提升。

(十)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经科技部认定可以推荐国家奖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最高奖。

二、高级经济师要求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连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贡献。

(二)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三)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 1 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

(四)专业负责或主要参加创建 1 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作为第 1 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 1 项国家发明专利或 3项实用新型专利。

(五)对经济管理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

(六)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 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 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破学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具有大专学历;大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中专学历一般不能破格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破资历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分别具有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应在 3 年以上。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一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经济师要求

(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或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人员。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3.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企业连续三年内入围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强榜单,或连续三年入围湖南 100 强企业、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榜单。

(二)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第1作者),其中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二、高级经济师要求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业绩、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人员。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合著(第 1 作者或注明本人牵头编写章节)或译著(独立作者)1 部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第 1 作者),其中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 2 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三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业绩、成果要求”为参评基本要求,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本参评基本要求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推荐(申报)要求。对参评人员的最终评审须有体现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的量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标准由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结合实际另行制订。所有“业绩、成果”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 年以上”含 2 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 12 月 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

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奖励”是指国家级及省部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综合奖项等。奖励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同一业绩成果获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其中: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服务业企业 500 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湖南省优秀企业家、湖南省 100 强企业、

制造业 50 强企业、服务业 50 强企业由湖南省企业与工业经济管理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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