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法律界、经济界的一件大事,也是破产会计的一件大事。因为以《破产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破产案件为基本内容的破产会计,必然随着破产法的重大变革而面临深刻改革。
一、破产会计现状评析
相对于传统会计而言,我国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1986年8月3日,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被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同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企业破产实践到破产法规,再到破产会计,从破产会计理论到破产会计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破产会计本身而言,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超前状态。
(一)破产会计理论研究
迄今为止,有关破产会计的理论研究,已经发表了100多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到破产会计、破产审计、破产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专著教材,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发展较快,逐渐延伸到破产财务管理领域,对企业破产会计核算有了更加系统、详尽地探讨,主要涉及到破产会计对象、假设、要素及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形成了以破产清算为范围的狭义破产会计和包括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在内的广义破产会计等观点。近期又提出将破产会计分为企业破产拯救会计与破产清算会计的观点。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破产会计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主要是基于老破产法或新破产法(草案)而提出来的,而无法满足新法的发展和要求。
(二)破产会计实践运作
我国现行破产会计实践,主要依据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暂行规定》操作,在科目设置上,设立了资产、负债、清算损益三类23个会计科目,其中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11个,负债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9个,清算损益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3个;在会计报表方面,设置了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四张主表。
二、破产法与破产会计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下的重要法律之一,适应、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破产法》的基本功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破产法》的完善。相对于老破产法,新破产法中与破产会计关系密切的主要变化,如表1所示。
表1新老破产法主要差异比较
项目 |
老破产法 |
新破产法 |
立法宗旨 |
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适用范围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境内所有法人企业 |
破产原因 |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破产案件 |
和解整顿;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
破产申请人 |
整顿 |
企业主管部门 |
破产重整 |
债务人;债权人 |
清算 |
债权人;债务人 |
破产和解 |
债务人 |
破产清算 |
债务人;债权人 |
破产管理者 |
企业主管部门;清算组 |
设立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 |
设立债权人会议 |
设立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
破产费用 |
不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第一偿债顺序 |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会计面临的挑战
破产会计作为特殊业务会计,与正常企业会计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破产会计对破产法的高度依赖性。例如,老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程序主要由破产申请、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三个子程序构成,只有和解整顿和破产清算才称为破产案件,产生了上述狭义破产会计和广义破产会计的观点;其次,老破产法的重心是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的清算主义,所以破产会计研究侧重于破产清算,财政部的有关破产会计《暂行规定》则只规范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问题,一般会计规范中也没有企业破产和解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新破产法中,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的重整与和解没有必然联系(老破产法中,和解是整顿的前提),管理人贯穿各类破产案件,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内容、流程与监管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现了与国际破产一般规则的实质性趋同,由此要求破产会计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甚至进行一场重大变革。
三、破产会计改革思路
(一)技术路线
如上所述,破产会计对《破产法》具有强烈的依赖性,这一方面源于破产会计操作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破产就其程序而言,属法律范畴;但就其内容而论,则主要是会计管理问题”。基于新破产法,破产会计改革的基本线路如下图:
构建破产会计基本路线图
(二)破产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鉴于破产会计的特殊性,破产会计的建立和改革应该特别重视与《破产法》的衔接性,满足《破产法》实施的法律要求和提供会计信息的会计要求。相对于现行破产会计实践,破产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构破产会计结构
从广义上说,现行破产会计包括和解整顿会计、破产清算会计两部分。为了符合新破产法的内容要求,与破产案件相衔接,应该建立破产重整会计、破产和解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由于前两个部分主要是基于拯救企业的目的,所以又可以分为破产拯救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两部分。
2.重塑破产会计理论
在上述破产会计框架下,破产会计理论可以分为破产会计一般理论、破产拯救会计理论和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三个部分,如表2所示。
表2破产会计理论体系
破产会计理论 |
内在结构 |
破产会计一般理论 |
破产原因理论;破产会计环境、目标、对象;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等 |
破产拯救会计理论 |
拯救会计假设、原则;破产和解会计目标;破产重整会计目标等 |
破产清算会计理论 |
破产清算会计假设、原则;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与要素等 |
3.完善破产会计规范
《暂行规定》中有关破产会计科目的设置,是正常企业会计科目的简化,具有便于操作的优点,但没有实现与《破产法》的衔接,不利于破产管理;有关破产会计报表的设置虽然考虑了破产会计的特点和《破产法》的基本要求,但在报表种类、格式等方面仍不能满足破产管理的需要。为此,建议破产会计科目与报表基本结构如表3所示。
表3破产会计科目与报表基本结构
会计科目 |
基本会计报表 |
破产和解 |
和解费用、债务折让 |
债务折让表;和解债务清偿表等 |
破产重整 |
重整费用、债务折让 |
债务折让表;重整债务清偿表等 |
破产清算 |
资产 |
担保财产、抵销财产、取回财产、取得财产、破产财产、应追回财产 |
清算资产负债表;
清算财产表;
清算损益表;
债务清偿表;
货币收支表;
破产费用与共益费用表;
变现清算表等 |
负债 |
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取回债务、共益债务、优先债务、破产债务 |
损益 |
破产费用、共益费用、变现损益、清算损益 |
破产会计作为一个新兴的会计领域,有诸多新问题有待于我们深入研究。针对新破产法的破产会计,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粗略、框架式的探讨,具体细节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论证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