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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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