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分包业务的财税处理
【提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分包业务的财税处理
【回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举例说明:A建筑公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收取发包方工程款200万元,同时,A公司将其中100元的建筑项目分包给B公司,支付分包方
工程款100万,取得增值税发票。A建筑公司与建筑项目不在同一省市。
收到发包款
借:银行存款200
贷:预收账款 200
收到发包方预收款时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预缴税款=(200-100)/1.03*0.03=2.9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2
贷:银行存款2.92
总包与分包方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7.0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2
贷:银行存款 100
(4)总包方与发包方结算
借:预收账款 200
贷:工程结算 194.1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84
A公司最终应交税费为5.84-2.92-2.92=0
(5)发票开具: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总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总包方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系统功能。如果发包方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94.16万元,税额5.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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