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税会差异
举例:甲公司2017年1月5日支付价款2 000万元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购入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一、会计核算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600(12 000×3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营业外收入 1 600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元。
三、纳税申报表填列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中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根据上述案例,会计上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3600元,而税务上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元,故纳税申报表调整减少金额为1600元。也就是说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营业外收入1600元在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调整减少金额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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