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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列支需要取得哪些扣除凭证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此办法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这里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有一条是关于租房共同支出的规定: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总结出租房发生共同支出的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处理方法: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可以通过出租方转售上述费用并开具发票进行解决,并进行税前扣除。
这样做的弊端就是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上述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了多交增值税,有可能把这部分税金转嫁到承租方,从而会加重承租方的租金负担。
第二种处理方法: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的外部凭证,小编认为至少应该包括出租方取得的费用发票的复印件及分割单。这样处理的话同样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并且不会导致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情形。所以小编建议大家采取此种方式。提醒一下,分割单要加盖企业公章哦。
元芳,你怎么看?大家也都各抒已见,谈谈各自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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