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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要闻】
1.四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10月1日起执行。
2.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中,会计人需要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时间点、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于春生在上海就税务部门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情况开展督导调研。于春生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实而又实、细而又细推进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落地见效,平稳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驰而不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以上信息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
【实务技巧】
1.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延长弥补亏损时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企业2016年度从个人手中购进货物,当时未取得发票,当年主动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销售货物的个人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该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真实支出,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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