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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的保密性,公司总会做出这样或那样的举措,防止工资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员工的不满,那么那些操作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违反了会计处理呢?
问: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为做好保密工作,编制工资表时只录入个人档案号,不录入员工姓名,这样的工资表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需据实填写您企业的员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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