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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新《会计法》已经出台,这可是一个学习《会计法》、增强财务人员风险意识的好时机。如果你事务繁忙、日理万机,没有时间去详细的研读《会计法》,也并不一定需要将《会计法》重学一遍,正保会计网校的老师为你整理了新《会计法》的一些变化,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掌握新《会计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部分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修改前:(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解读:以后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是硬性条件!对有意向从事财务工作的人来说是个利好,但是对于现有的财务人员,意味着以后的财务职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修改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解读:“会计师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仍然是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硬性条件,这也和第(一)的内容相匹配,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而“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定要比“会计从业人员”要求的规格高一些,也更明确。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删去第二款。
修改前: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解读: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不是从事会计工作的硬性条件,所以这里的惩罚措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修改前: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解读:还是由于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引发的变动。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解读:与第(三)、(四)条原因相同,由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引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修改内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修改前: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解读: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方面在各法规中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我觉得大家在领会《会计法》的修订内容时,最重要的就是记住一条:从事会计工作不在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
特别提示: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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