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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17年5月10日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那我们为什么在年底还给大家出这么一篇解读呢?因为临近年终结账,对今年的新政进行梳理对财务工作的纠偏很重要。
一、新准则发布背景
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过十年时间之久,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也真的是时候对其进行新的修订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二、施行日期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
三、衔接规定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即:对2017年以前已经发生的政府补助不需要追溯,也不调整其累计影响金额,对2017年之后发生或持续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新准则。
四、准则概要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来源于政府资金与日常经营密切相关,适用收入准则
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政府补助列报的时点的变化
原准则及解释公告以及惯例,通常强调以实际收到确认,新准则强调权利,即满足条件的可以按照应收确认,新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四)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有两种处理方式
原准则对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规定作为递延收益处理,新准则规定可按照递延收益或冲减资产成本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有可选择的空间。
(五)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与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六)列报方式
原准则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核算,新准则对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中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以上虽然为大家简析了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一些问题,算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够认真的研读准则。准则把握准确了,我们在进行财务处理时才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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