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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
未定合同时间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用工1个月内 |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
用工满1月未满1年 |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
用工满1年 |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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