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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1.基本规定——限额扣除法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列举项目——全额扣除法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题·单选题】张某取得一次提供劳务的报酬所得3000元,其通过民政局向某灾区全部捐赠,因此,张某( )。
A.可以在税前扣除3000元的捐赠,因此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B.可以在税前扣除2400元的捐赠,因此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C.可以在税前扣除900元的捐赠,因此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D.可以在税前扣除660元的捐赠,因此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根据规定,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捐赠的扣除限额=2200×30%=660(元),所以应纳税所得额=2200-660=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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