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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或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可爱的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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