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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9 09:11:21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4)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的出租
  (6)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判断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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