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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票据权利时效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 时 效 |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 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单项选择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
A.出票日起6个月
B.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
C.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D.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2010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0年6月25日之前
B.2010年8月15日之前
C.2010年9月15日之前
D.2010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期间。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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