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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票据责任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判断题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正确答案:Y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款人付款。题目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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