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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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具体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例】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以外,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 )。
A. 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第三人和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行纪人承担
D. 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务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