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在上述各类主体中,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主体,因此,在本书有关主体制度的安排方面,将着重介绍企业制度。由于在企业中,公司以及其他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比较常见,因而本书对公司法律制度和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将着重加以介绍。
除了上述的分类以外,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还同时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商业银行或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强调在事实上主体的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经济法更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