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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微学习笔记:建造合同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30 10:55:16 字体:

  建造合同收入:

  1.包括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思考问题: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 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10年12月1日~2012年12月1日。同时,合同还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12年9月1日前交付建造承包商安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发电机交付承包商。根据双方谈判的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收入),各年合同总收入金额?

  解答:2010年合同总收入为5 000万元,即指的初始收入。

  2011年合同总收入也是5 000万元,也是初始收入。

  2012年合同总收入为5 100(5 000+100)万元,指的是初始收入加上索赔收入。

  2.特别问题

  (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3)期间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

  【每日一练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协议规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的20%属于商品售出后5年内提供后续服务的服务费。则公司2011年应确认的收入为( )万元。(单选题)

  A.100

  B.80

  C.84

  D.4

  答案:C

  解析:企业2011年应确认的收入=100×(1-20%)+100×20%/5=80+4=84(万元)。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穆紫晓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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