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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 (1)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交,回机构所在地补)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非固定业户 |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进口货物 | 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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