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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07 16:00:07 字体: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1)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六)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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