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1/24 09:30:23 字体: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