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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19 11:25:32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时限: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得超过2年的整体时间段中,在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的15日内。

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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