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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考信息
【一】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可能不利影响独立性的具体情形 | 处理和防范 | |
贷款和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 | 1.如果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不利影响,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并且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接受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采取防范措施有可能将所产生的自身利益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审计业务且未接受该贷款的注册会计师复核所执行的工作等。 3.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行、经纪人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 只要账户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
商业关系 | 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管理层也在该实体中拥有利益 |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 如果交易过程正常、公平,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的性质特殊或金额重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
家庭和私人关系 |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上述职务 | 只有把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则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其主要近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 |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则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其其他近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 |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员工存在密切关系,并且该员工是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即使该员工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 |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2.由审计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
【二】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产生密切关系不利影响或外在压力不利影响。
具体情形 | 防范措施 | |
一般规定 | (一)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 |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注意:例外情形 |
(二)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审计计划;2.向审计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
一般规定 | (三)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了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后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 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一般规定 | (四)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事务所应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
具体情形 | 防范措施 | |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 (一)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
具体情形 | 防范措施 | |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 (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
(三)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
具体情形 | 防范措施 | |
临时借调员工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本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工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借调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调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所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调员工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
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 (一)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
(二)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 |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注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审计客户管理层作出,通常不会损害独立性 | 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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