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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耕地占用税 | |
定义 |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性质 | 财产税 | 资源税 | 特定目的税(兼具行为税和资源税) |
纳税人 | 产权属国家的,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出典的,承典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的,使用人纳税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权属纠纷不确定的,为实际使用人; 共有的,为共有各方(按建筑面积分摊) |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对象 | 城镇的经营性房产 (不包含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水塔; 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中央空调) | 国有土地 | 耕地 |
征税范围 | 不含农村 | 不含农村 | 包含菜地、园地,也包含鱼塘等其他农业用地 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视同占用耕地。 |
纳税依据 | 余值(自己使用) 租金(别人使用)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测定面积 2、未测定的按土地证面积 3、未发证的,按申报面积,发证后再调整) | 占用耕地的面积,以平米计量 |
税额计算 | 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租金:年租金*12%(一年一交)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4% | 土地面积*定额税率 (税率同档最高差20倍,整体最高差50倍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最多降30%)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税率,经济特区等可适当提高,最多提高50%) |
特殊规定 | 改扩建:在验收的次月增加原值; 对于更换的配套设施,计入房产原值后,可扣除原价值; 投资:共担风险的,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不承担风险的,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纳税; 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合同次月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2倍计算土地面积; 出租房产,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原值纳税 | 公园内索道经营用地,要缴税; |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临时占用的,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全额退还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 |
优惠 |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个人非营业用 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 6. 其他(危房停用后免征;因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基建工地,施工期间配套的工棚;地下人防设施; 高校后勤实体;非营利性医疗、妇幼自用; 老年服务自用;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向居民供热;按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住宿租金的学生公寓; 邮政部门在城区以外的房产 | (一)法定免缴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 5.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6. 自行开山天海整治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 7. 非营利医疗、妇幼自用 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能明确区分的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反向要交(按建筑面积分) 10.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港口码头用地 (二)省级确定的减免优惠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2. 房产改革前的经租居民住房 3. 免税单位家属宿舍;4. 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工厂 5.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 6. 危险品库;7. 向居民供热; | (一)免征 1. 军事设施 2. 学校、幼儿园、养老、医院 (二)减征 1. 铁路线、公路线、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减按每平米2元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
纳税时间 | 生产经营当月; 建成之次月;验收次月;交付使用次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次月 截止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次月 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之次月纳税 截止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
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 耕地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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