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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表格学《税法》:房产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6/15 08:57:59 字体: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定义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性质 财产税 资源税 特定目的税(兼具行为税和资源税) 
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的,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出典的,承典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的,使用人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权属纠纷不确定的,为实际使用人;
共有的,为共有各方(按建筑面积分摊)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 城镇的经营性房产
(不包含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水塔;
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中央空调) 
国有土地 耕地 
征税范围 不含农村不含农村 包含菜地、园地,也包含鱼塘等其他农业用地
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视同占用耕地。 
纳税依据 余值(自己使用)
租金(别人使用)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测定面积 2、未测定的按土地证面积

3、未发证的,按申报面积,发证后再调整) 
占用耕地的面积,以平米计量 
税额计算 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1.2%
租金:年租金*12%(一年一交)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4% 
土地面积*定额税率
(税率同档最高差20倍,整体最高差50倍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最多降30%)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税率,经济特区等可适当提高,最多提高50%) 
特殊规定 改扩建:在验收的次月增加原值;

对于更换的配套设施,计入房产原值后,可扣除原价值;
投资:共担风险的,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不承担风险的,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纳税;
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合同次月按照房产余值纳税;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2倍计算土地面积;
出租房产,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由产权所有人按原值纳税 
公园内索道经营用地,要缴税;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临时占用的,在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全额退还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 
优惠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个人非营业用
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用
6. 其他(危房停用后免征;因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基建工地,施工期间配套的工棚;地下人防设施;

高校后勤实体;非营利性医疗、妇幼自用;

老年服务自用;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向居民供热;按标准收取的高校学生住宿租金的学生公寓;

邮政部门在城区以外的房产 
(一)法定免缴
1. 行政单位自用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2. 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免(学校、医疗、敬老、幼儿、文体)
3. 宗教、公园、名胜自用免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
5.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6. 自行开山天海整治的废弃土地,免征5-10年
7. 非营利医疗、妇幼自用
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能明确区分的
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反向要交(按建筑面积分)
10.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港口码头用地
(二)省级确定的减免优惠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2. 房产改革前的经租居民住房
3. 免税单位家属宿舍;4. 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工厂
5.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
6. 危险品库;7. 向居民供热;
 
(一)免征
1. 军事设施
2. 学校、幼儿园、养老、医院
(二)减征
1. 铁路线、公路线、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减按每平米2元
2.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纳税时间 生产经营当月;
建成之次月;验收次月;交付使用次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次月
截止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次月
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之次月纳税
截止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耕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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