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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0 09:01:1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简单的说就是看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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