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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3 15:53:37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知识点十一、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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