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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提示】:
按次计算收入的有:A、劳务报酬所得,B、稿酬所得,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E、财产租赁所得,F、偶然所得 G、其他所得。
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A、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额计征;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C、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图纸设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扣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数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
3、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月。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A、4000元以下/次:扣800元;
B、4000元以上/次:扣20%。
5、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全额纳税。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合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 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 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 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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