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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知识点四、建账 记账代理
一、代理建账建制
1、代理建账建制的范围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建置账簿。
2、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代为建账建制除设置简易会计科目核算外,还要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
二、代理记账
代理人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三、代理编制会计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
四、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设置简易账的仅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
五、代理纳税审查
代理纳税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审查应税所得表所列各项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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