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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1/01 11:07:5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知识点二、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12条,略)

  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签约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

  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书增加《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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