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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预习: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9 14:42:5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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