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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合同的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4 08:40:0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八、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注意:后面所说的履行、抗辩、变更、违约等规定都是针对“生效”的合同)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考察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考察合同是否合法。

  2.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一般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国家有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附条件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附期限 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注意:附期限的合同所说的期限与合同条款中的履行期限是不同的。①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例如,合同约定5月1日交货,就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限,5月1日之前可以不交货。但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而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发生,双方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②对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根本没有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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