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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分类与合同的相对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4 08:00:0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与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

  (三)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2.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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