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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九、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3.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买100斤白菜)与概括委托(处理企业事务)。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相关考点】第一章,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涉及当事人不同。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三)隐名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比较复杂,了解即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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