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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1 10:54: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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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头寸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

  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2.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和监管

  外汇管理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所谓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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