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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一)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延期付汇可能导致集中清偿,进而成为国家出现债务危机的诱因,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形成潜在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延期付款进行动态的总量监控,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1.允许境内企业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开户登记。
3.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1)出口收入;(2)账户资金孳息;(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4.支出范围包括:(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3)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4)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5)调回境内;(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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