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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措施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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