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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1.单位卡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持卡人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1)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2)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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